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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成文法主導模式。目前世界範圍台中人力派遣內采用立法模式規制勞務派遣的國家數量較多,下文就以德國、日本為例,做簡要分析。在德國,對勞務派遣進行規制的主要依據是《規範經營性高雄臨時工雇員轉讓法》的規定。由於立法者將派遣單位認定為被勞務派遣勞動者的唯一雇主,同時考慮到派遣單位由於不存在相當的固定資產,也不從事具體經營的業務,吸收和轉移勞動風險的能力相對於用工單位而言明顯較弱等情況,為了保護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及其相應的雇主責任能夠被落實,《雇員轉讓法》將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立法規制的出發點和主要對像,明確其市場准入標准,設置完善的派遣行為規範。

  2、判例法主導模式。判例法則以美國為例。美國法律對於勞務派遣的規制主要分為州法和聯邦法兩個層次,在州法層面上,對於勞務派遣的管制較為寬松,就聯邦法而言,美國並沒有專門針對勞務派遣關系制定統一的法律,而台中臨時工是通過共同雇主理論的引入,解決勞務派遣中的雇主責任問題,限制勞務派遣的過度發展。

  3、國際勞動立法模式。國際勞工組織於1997年通過的《1997年私營就業機構公約》對勞務派遣關系的法律規制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框架,這是目前唯一對勞務派遣做出全面規定的國際勞工公約,其中有一項重點就是將私立就業機構的活動不再局限於以往的職業介紹與就業安置兩項,而將私立就業機構的功能與角色擴張為可以雇佣勞動台中粗工者供第三人使用的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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